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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推进学校助学工作的良性发展,由我校董事会副董事长陈进强先生设立的“陈进强助学金”改为“陈进强贷学金”。

第二条 陈进强贷学金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含境外生,不含成教生)。

第三条 陈进强贷学金采取信用担保、无息贷款、全额返还的方式,由原下设在学生处的“陈进强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陈进强助学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贷学金的发放、回收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陈进强贷学金的贷款金额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等,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在校期间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五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增强信用意识;各学院应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和借款人的资格审查,配合学校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贷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五)能够严格遵守贷学金协议,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履行还贷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毕业前无法还清的,同意毕业后毕业证书由学校暂为保存至贷款还清。

第七条 申请贷学金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

(二)陈进强贷学金申请书;

(三)承诺书;

(四)成绩单(老生需提供);

(五)父母户口本或有效身份证件(境外生)复印件;

(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第八条 贷学金申请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华侨大学陈进强贷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审核后,由学院党委统一报送学生处审批。

第九条 贷学金每年申请一次,实行一次申请审批,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老生一般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后提出申请。


第三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处就借款人的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贷款名单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协助组织借款人签订《陈进强贷学金合同书》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陈进强贷学金合同书》签订后,由财务处协助将借款人所贷款项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如果借款人学杂费尚未缴清,则由财务处先冲抵借款人所欠学杂费后余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贷款将被终止并追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三)中途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六)有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章 陈进强贷学金的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毕业后两年。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可展期一次,并依法签订展期合同,贷款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两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于贷款时与学校商定。

第十四条 贷学金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前还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期按年、按季或按月偿还,具体还贷方式由借款人确定后载入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前与学校再次确认还款计划和联系方式,保证毕业后主动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并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未提出展期申请又不向学校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变化情况,蓄意逃废债务,学校将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将寻求法律帮助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六条 具体还款办法是:借款人凭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还款证明,将款项交到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出具还款收据。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所在学院必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学校,保持与已毕业借款人的联系,并敦促其按时偿还贷款,协助学校收回贷款;如因工作不够重视导致本学院贷款出现较大面积的呆坏账,学校将减少该学院的放贷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超过贷款期限,仍未结清贷学金的,需要额外支付未结清本金20%的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华侨大学陈进强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