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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护在校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精神,学校组织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境内生及港澳台侨学生自愿参加学生团体商业保险。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精神,学校实行外国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

第二条 凡华侨大学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下称学生),由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缴清学习期间的保险费。

第三条 学生保险分为境内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两种类别。

(一)境内生及港澳台侨学生保险方案

1.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80000元;

2.疾病死亡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80000元;

3.校园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0元;

4.意外伤害医疗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20000元;

5.住院医疗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120000元;

6.重疾保险金每生每年保险额为20000元;

7.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每天40元,共180天),疾病住院医疗补贴(每天30元,共180天)。

以上系列保险费共计每生每年50元。

(二)外国留学生保险方案

1.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0元;

2.疾病死亡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校园意外伤害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150000元;

4.意外伤害医疗每生每年保险额为人民币30000元;

5.住院医疗险每生每年保险额为400000元;

6.重疾保险金每生每年保险额为20000元;

7.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每天50元,共180天),疾病住院医疗补贴(每天30元,共180天)。

以上系列保险费共计每生每年120元。

第四条 本保险为疾病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保险责任内的疾病身故或因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受益人为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五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在校医院或县(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者,保险公司将按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受益人为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因保险责任内的疾病住院或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应在出院后30天内或意外事故发生后7天内向学生事务办事大厅保险理赔处申请保险理赔金。从保险事故发生日起满两年不提出申请,即作自动放弃权益。

第七条 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时,学生须提供以下单证:入院记录(盖章);出院小结(盖章);住院发票(盖章);费用总清单(盖章);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盖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第八条 在申请索赔保险金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赔偿款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在正常学制年限内离校者,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学生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剩余保险费。学生因学习时间超出所交保费年限,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范围详见保险条款(详见学生处网页办事大厅学生保险专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学生团体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华大学〔201344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