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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道德品质、综合素质、学生工作、服务基层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我校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让青春在为祖国、为民族、为人民、为人类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包括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学生个人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大学生标兵(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服务基层优秀学生、参军卫国优秀学生、服务新前沿优秀学生等;集体荣誉称号主要包括:大学生标兵(团队)、先进(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第四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个人荣誉称号类型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一)内地(大陆)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立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侨学生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海外华裔新生代等留学生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文化使者;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六条 大学生标兵(个人)

(一)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大学生标兵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承志奖章。

第七条 校优秀学生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5%评选,本科学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学校授予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2.获得当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优秀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福建省台湾学生奖学金、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或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普通学业奖学金)

3.本科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其中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4.本科学生当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5.在上述基础上,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者可优先评选;

6.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产生重要影响,或在科研学术、科技创新、重大赛事等方面表现极其突出,可破格评选。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本科学生按学生总数(不含新生)的3%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

2.学生组织工作人员,任期满一年,考核良好及以上;

3.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无不及格课程。研究生当学年学习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总门数的50%及以上;本科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且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港澳台侨及留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4.工作积极负责,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全局观念,能密切联系同学,在同学中传递正能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至少组织过一次院级及以上活动并有较好影响或受到表彰的。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校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名额:

研究生按毕业生总数的7%评选,本科学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基本条件且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参评的研究生还须满足:

1)学位论文最终综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

2)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良好的科研素养,科研能力突出;

3)积极参加体育、文化活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劳动实践等活动;

4)在校期间获得“大学生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3.参评的本科学生还须满足: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且总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前20%(港澳台侨及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70%且总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前70%),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均不低于90分;

2)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3)在校期间获得“大学生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实际行动产生重要影响,或在科研学术、科技创新、重大赛事等方面表现极其突出,可破格评选。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十条 校优秀共青团员

(一)按团员总数2%评选。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校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按团员总数1%评选。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

(一)“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主要包括华园之星、学习之星、社团之星、文体之星、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按“星光耀华园”优秀学子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校服务基层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基层就业与前沿重点领域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校参军卫国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基层就业与前沿重点领域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服务新前沿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基层就业与前沿重点领域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院级个人荣誉称号

院级个人荣誉称号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标准及要求,由学院(研究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集体荣誉称号类型及评选条件

第十七条 大学生标兵(团队)

(一)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大学生标兵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承志奖章。

第十八条 校先进(文明)班级

(一)按班级数(不含新生班级)的10%评选。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文明)班级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500元/班。

第十九条 校先进团支部

(一)按团支部数的10%评选。

(二)评选条件按《华侨大学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500元/支部。

第二十条 校文明宿舍

(一)评选条件按校文明宿舍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院级集体荣誉称号

级集体荣誉称号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标准及要求,由学院(研究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0元/班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院、教务处、各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研究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原则上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或校团委,学生处或校团委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荣誉称号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或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或校团委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研究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实施细则,报学生处或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的学生荣誉称号项目的评选,由评选单位制定、出台相应的评选办法并报学生处或校团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